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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6-13

(一)改变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

(四)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超过原年批准能力20%以上的。

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持有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买卖、冒用或涂改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

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持有单位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要求和应急方案,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应急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不受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批准的类别和能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