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07
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即“合法处置危险废物”;未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即“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2020年修订前后的《固体废物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diyi百二十四条均规定了“处置”:“处置,是指焚烧固体废物,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以减少固体废物的数量和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或者***终将固体废物置于符合环境保护法规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处置”作了规定:“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化、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提取、沉淀、过滤、拆解和其他改变用途/。减少危险废物数量、减少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终将危险废物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法规要求的场所或设施中且不收回的活动。”
因为法律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应取得“危险废物营业执照”,“无危险废物营业执照”和“处置危险废物”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六款将“超出危险废物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视为“无危险废物营业执照”。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将“非法利用危险废物”作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未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料或者燃料,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非法处置的刑事标准危险废物
环境犯罪:客观上讲,是违反国家规定,将危险废物排放到土地、水体、大气中,造成环境污染,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iyi条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第三条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或者大气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